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英
Offshore Banking Act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 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