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Enforcement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