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rtification of Corporate Stock and Bond Issu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第 5 條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視為已公開發行之證券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因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之證券,未經依本規則簽證者,應由公司補辦之。未
經補辦者,不得委託買賣或供交割之標的。
公司補辦前項簽證,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