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rtification of Corporate Stock and Bond Issu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第 6 條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銀行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
一、新發行或新私募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
    之報酬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
    元或五十萬元計酬。
二、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但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
    酬一次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辦前條第一項簽證之報酬,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