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44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
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