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62 條
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變更營業場所。
七、轉投資。
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