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18 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在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
商兼職或擔任名譽職位。但該等機構因投資關係,報經本會核准者,其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