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19 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信用評等事業,或
兼為其他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
構依第九條規定投資設立信用評等事業而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報
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