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 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 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 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