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第 21 條
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
新臺幣三千萬元。但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免增加最低實
收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