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33-3 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其代表人辦事處不得經
營本法第十五條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