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第 10-1 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
應依下列各款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辦理:
一、公司應依永續揭露準則及參考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ASB)準則所定
    之行業揭露主題辨認可合理預期影響其展望之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
    並揭露可合理預期將於短、中、長期影響公司之現金流量、籌資可得
    性或資金成本之重大資訊;所稱重大,係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遺漏
    、誤述或模糊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等
    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
二、公司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報導個體及所涵蓋之報導期間應與相關
    期間財務報告一致。除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外,公
    司應同時揭露前一期之比較資訊。
三、公司應聲明係依本會認可之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
    應允當表達該等資訊,使其符合攸關性、忠實表述、可比性、可驗證
    性、時效性及可了解性等品質特性。
四、公司應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了解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與相關
    財務報告之連結;用以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資料、假設及衡量單
    位應與當期財務報告一致,若有重大差異,應予揭露。
五、公司應按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等核心內容揭露永續相
    關財務資訊,並得依永續揭露準則相關規定使用在報導日無需過度成
    本或投入即可取得之所有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及使用與其技能、能
    力及資源相稱之作法,以量化或質性方式揭露。
六、公司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得僅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並應揭露該事實。
七、氣候相關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除依氣候變遷因應法
    規定應盤查之排放源另依環境部所定之方法外,應依溫室氣體盤查議
    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或本會認可之方法衡量,並應依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 S2 號氣候相關揭露規定揭露所適用之方法及衡量作法、
    輸入值及假設等資訊;公司若於首次適用之前一年度報導期間使用其
    他方法衡量溫室氣體排放,於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得繼續使
    用該其他方法。
八、公司編製氣候相關資訊中有關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
    本會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另範疇三溫室氣體
    排放資訊應依本會所定時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