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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第 18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他公司股份、合
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開發行者
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