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52 條
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
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