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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違約錯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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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依時限完成交割且
    證券經紀商未申報違約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於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
    前項遲延交割之處理,證券經紀商應有詳實之紀錄。
    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或買
    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
    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紀商
    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