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違約錯帳
4
肆、遲延交割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如遇委託人應屆交割日,則應代辦
    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如期履行交
    割義務時,將證券返還代辦交割時之借券,至代價則抵充代辦交割支
    付之價款。
二、證券經紀商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委
    託人應於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一併返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