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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4 條
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外國發行人、外國發
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
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個月內
,向證券交易所繳付有價證券上市費。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
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上市費費率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
(售)權證上市費。
前二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應作為上市契約之一部份,日後如有修正,
依修正後之費率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