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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7 條
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時,提供函洽日(含)以前
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但發行公司為其所發行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
上市者,不適用之。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法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