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時,提供函洽日(含)以前 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但發行公司為其所發行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 上市者,不適用之。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法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