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接受訂立委託契約及受託買賣應由登記合格之負責人、經理人 及業務人員(擔任營業員職務者)承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