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之受益憑證如下:
一、投信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依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區分為: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國內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股票者;
2.國內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債券者;
3.國內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國內股票及國內債券者;
(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國外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股票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
者;
2.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債券
者;
3.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
上國外股票或債券者;
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者(簡稱連結
式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
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表現
者。
二、期信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表現者,稱為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三、境外基金機構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
四、投信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主動式交易
所交易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
證),依投資範圍區分為:
(一)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
投資範圍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證券股
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內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
金。
(二)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
投資範圍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外成分證
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外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
易基金。
五、投信事業就第一款募集之基金,除國內及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
票型證券投資託基金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簡稱加掛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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