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Purchase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Reverse Auction
標定成交之買賣,受託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 將款項匯撥至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本公司通知集中保管事業於成交日當 日轉撥買進證券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金融事業專戶,另於次一營業日 將款項匯撥至競賣證券經紀商,由其於當日匯撥予委託人。 受託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交割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 以內者,課新台幣三萬元,超過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 台幣一萬元。 受託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視同違背交割義務,而於當日銀行 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