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標定之依據:
一、標購時,在不超過標購底價,以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之最高賣出申報
價格為標定價格。低於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
,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
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
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二、標購時,以不超過標購底價之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並依各賣出委
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則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
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
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前項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時,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方式行之。
標購委託人違反第三條第二項所為之競賣申報,或高於宣佈標購底價之申
報,或不能依第一項規定為標定成交之申報,均為無效。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申請標購者,標購當日如申請
標購數量超過依法令規定尚可投資之餘額,則以該餘額進行標購。但該餘
額未達前條規定標購最低數量,或無法確認時,即撤銷其標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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