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限證券商)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ntract for the Supply and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For Securities Firms Only)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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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與         (以下簡稱乙
方) ,茲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資訊及其設備之使用,特依甲方「交易
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有關之規定,訂立本契約,雙方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自本契約簽訂生效後,乙方有使用甲方提供交易資訊之權利,並
        應遵守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及甲方「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
        其他相關章則、函示、公告之規定暨繳付費用之義務。
第二條  甲方依本契約提供乙方之交易資訊,其著作權暨其他相關權利均
        屬甲方所有,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或轉讓、或以
        任何方式轉接至營業處所外,或將該交易資訊及其裝置設備加以
        改裝、增添、擴充、刪減、毀損或為其他一切變更。
第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發展交易資訊有關之軟硬體設備,惟須經甲方
        同意後始得使用,乙方對其自行發展之設備及資訊內容應自負完
        全法律責任。
第四條  為甲方依本契約提供乙方交易資訊,乙方應配合甲方現有之軟硬
        體設備,與甲方之交易資訊系統連線。
第五條  乙方為測試連線前,同意先向電信局申請甲方與測試場地間之數
        據線路,但甲方不提供測試用之場所。
第六條  乙方為連線或為連線有關之測試時,應以甲方指定之方式傳送。
        前項傳輸格式由甲方另行通知之。
第七條  乙方於測試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或使用交易資訊時,有損害甲方所
        提供設備情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乙方同意,雙方依本契約所作之電腦連線,僅供傳輸本契約交易
        資訊之用,乙方不得為其他目的而使用之。
第九條  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為連線測試,並開始傳輸資訊後,倘發生
        交易資訊傳輸中斷事故,或連線傳輸設備無法正常作業之現象,
        不問其原因如何,任何一方對於因不能利用交易資訊所受之損害
        ,均不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條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乙方交易資訊使用處所,乙方不得拒絕或
          規避,如有違反,甲方得依「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
          定處理。
第一一條  乙方同意,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知悉甲方業務方面或標的物方
          面之資訊、情報,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
          洩漏予他人,或為其他不利於甲方之行為。
第一二條  若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
          故,致阻礙交易資訊之正常傳輸者,甲乙雙方不負違約之責任
          。
第一三條  甲方為發展交易資訊系統之需要或依其他相關章則之規定,得
          定期或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第一四條  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如有歇業時,甲方得通知停止提供交易
          資訊。經停止提供交易資訊者,於乙方將復業情事通知甲方後
          第三日,甲方即回復提供交易資訊。
第一五條  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
          。
第一六條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進行
          仲裁。如因仲裁判斷不成立而提起訴訟或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一七條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甲方「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其他
          相關之章則辦理。
第一八條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九條  本契約壹式正本二份,副本二份,雙方執正副本各壹份。
            立約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  址: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