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受理原委託之投資人申請更正帳號,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如屬當日成交並交割之標購者,至遲不得逾次
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二、證券經紀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
申請書」(如附表三)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
者應由證券商證明。
三、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更正帳號,依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
範之委託買賣交易方式申請者,得免提示前款申請書,證券商應留存
相關資料,惟更正前後帳號,分別委由不同代理人,或不同專業機構
投資人且未委由相同代理人,則證券商應留存更正前後帳號雙方上開
證明其意思表示之同意資料。
四、依第二、三款申請辦理更正帳號等相關資料,證券商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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