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而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之日(停止過戶日)前一個營業日(含
)以前完成交割及撥券完成者,適用本作業要點,各項交易餘額各以
其計算基準日之餘額計之;本作業要點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及基準日之
計算如下:
一、各項交易餘額:以下交易餘額之定義係以融資融券專戶餘額之變動為
計算基準。
(一)融資餘額係指融資買進之擔保品餘額。
(二)融券餘額係指融券賣出未了結之餘額。
(三)自有券餘額係指由自有帳戶撥入融資融券專戶作為券源之證券餘額
。
(四)借入券餘額係指經由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由有價證券借貸專戶及
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借貸專
戶撥入融資融券專戶作為券源之證券餘額。
(五)出借券餘額係指由融資融券專戶撥至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作為券源、
經由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出借、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
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及參與標借及議借已出借之證券餘額。
(六)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係指有價證券借貸專戶內尚有由
融資融券專戶借入且未出借之證券餘額。
(七)轉融資餘額係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資金之擔保品餘額。
(八)轉融通證券餘額係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券及轉借券餘額,
依功能可分為因應市場交割之用及還券之用。
二、為確認前項交易餘額計算之基準,基準日訂定如下:
(一)融資餘額、融券餘額、轉融資餘額及因應市場交割之轉融通證券餘
額,以停止過戶日前第三個營業日為計算基準日,於基準日(含)
前交易,停止過戶日前一個營業日(含)以前完成交割者適用。
(二)還券之轉融通證券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出借券餘額及
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以停止過戶日前第一個營業日
為計算基準日,於基準日(含)前完成交割者或撥券完成者適用,
且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商應於停止過戶日前一個營業日(含)以前
自行確認撥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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