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第二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複核要點 

Directions for Secondary Reviews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Companies with a Secondary Listing on the Exchange (or OTC)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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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國會計師執行完竣前項之複核程序後,應出具複核報告(標準式報
    告如附錄一格式一),惟如有下列情事,應於中間段說明,並適當修
    改意見段內容(附錄一格式二及三):
(一)查核簽證會計師未符國際職業道德委員會有關獨立性之規定。
(二)會計師之複核範圍受到限制。
(三)發現錯誤或有未依該外國公司所屬國規定充分揭露之情事。
(四)未依本複核要點補充揭露有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