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 2、6 條條文,依第 13 條規定: 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