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 2、6 條條文,依第 13 條規定: 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本辦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之事項,公司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 成申報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