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 2、6 條條文,依第 13 條規定:
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 7 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
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
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