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2 條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
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證
券商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及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
業網站應揭露之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
本作業辦法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