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3-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
基金受益憑證上市者,應於每營業日結算完成基金淨資產價值後,於其公
司網站揭露申購買回清單資訊,惟首次揭露日為受益憑證上市掛牌日之前
一營業日。如有不可抗力情事,前述揭露時間均得為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前項所稱申購買回清單資訊係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資
料及投資組合之內容。
發行人應於每營業日開盤前,於其公司網站揭露折溢價幅度,至少應包含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季資料,並以表格或折線圖方式呈現。
遇有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單一營業日折溢價幅度達百
分之十(含)以上或連續五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
時,發行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同時應於其公司網站揭露並敘明可能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