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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第 5 條
認購 (售) 權證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認購 (售) 權證以一千認購 (售) 權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