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4 條
本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
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三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
(不含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撰寫
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專案報告,再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進行查核後,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迅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有違反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