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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6 條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交易單位如下:
一、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
二、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認股權憑證以一千認股權憑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