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交易單位如下: 一、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 二、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認股權憑證以一千認股權憑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