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依下列各款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但第十條第二
項關於總計比率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於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四款有關規定第三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前申請股票上
市者,其申請上市時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規定之人員,除
原已於上櫃時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人員應繼續辦理股票集中保管至原
上櫃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外,其餘人員應依本準則各該條文之規定
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二、於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四款有關規定第三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後申請股票上
市者,除本公司認有必要者外,其申請上市時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
十條之一規定之人員,得免依本準則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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