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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8-11 條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
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
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但受主要營運地國、重要子公司註冊地國之法
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重大政經環境因素影響時,得申請再延期,其
股票上市買賣日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一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