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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0 條
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
為單一性別,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
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但陸港澳主要營
運或控制之外國發行人,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其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
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
益人為判斷基準。
前項所稱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準用中
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設置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
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
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