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
事之一者:
一、公司部分:
(一)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
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
經清償贖回註記者。
(二)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但還款完畢已逾三年者,不
在此限。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
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六)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
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二、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一)同前款第(一)、(二)、(三)、(四)及(五)目。但屬向金
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
,不在此限。
(二)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
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規定之罪,或犯貪
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
(三)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或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等不良行為
者。
(四)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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