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七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第十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暨第
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母公
司為降低對子公司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係包括出售、放棄
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七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第十款所規定「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
六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係指股權
移轉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
格、或放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
而有損害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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