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本準則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在申請上市年度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美國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或內部控制相關法令規
定,建立健全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
二、經本公司上市審查程序規定,發現未依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合理運作者。
同款所規定「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係指下
列情事之一:
一、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制,經會計師出具否定
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者,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書而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二、財務報告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者。
三、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經本公司調閱後,發現有重大缺失,致無
法確認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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