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達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視個案情節輕重,酌發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獎金:
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檢舉案所涉人員犯罪事實經檢察官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
一為緩起訴處分或依第二五三條、第二五四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六條處分、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一○三條或為其他處分確定者。
四、屬第二條第二項之檢舉事由,被檢舉人返還利益於公司或經法院判決
歸入權存在確定者。
五、經本公司依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暫停提供交易資訊或終止供給使用
交易資訊契約者。
六、經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一三九條至第一四一條規定停止買賣或終止使
用市場契約者。
七、經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之三規定變更交易方法、
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
八、經本公司為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處置者。
同一檢舉案併受有罪判決、主管機關處分或本公司處置者,本公司發給獎
金之數額,合計最高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之檢舉案件,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而不符挪
用公司款項、掏空資產、重大影響企業營運或股東權益之情形者,本公司
得視個案情節,酌發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獎金。
數人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
事由,其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者,但檢舉在後者提供之事證資料,
對於本公司之處置、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之處分,或法院有罪判決有重要幫
助者,亦得經本公司評議後給予獎金;數人分別檢舉同一檢舉事實並提供
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