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第 6-1 條
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
一、誣告他人犯本辦法第二條之各類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或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另有獎勵,經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
    定最高標準,其超過部分。
四、有第八條所列各項情事。
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