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Operation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Recommending Trades in Securities to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6 條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得以自行或委外方式以自己名義出具研
究報告,並應揭露證券商、研究報告撰寫或複核人員相關利益衝突。
前項研究報告應由具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或已向本公司
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撰寫。但前項研究報告自外國證券機構取得
者,得以向本公司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複核方式代替之。
研究報告係自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
取得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證券商對研究人員之績效考核方式不得影響研究人員獨立性。
第一項研究報告之範圍,得依在本公司市場上市有價證券所屬產業之關聯
性,擴及非在本公司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惟證券商未經營該等市場受託
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於該研究報告以顯著字體加註「非推介」,且不
得受理客戶委託買賣該等非推介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