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下列承銷案件如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詢 價圈購方式辦理: 一、已上市、上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 股全數提出承銷案件。 二、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 銷案件。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四、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轉(交)換等具股權性質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 權特別股、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普通公司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