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 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 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