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29 條
主辦承銷商依前條規定議妥實際承銷價格後,應即通知各協辦承銷商將圈
購人之明細資料 (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
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募集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除外) 彙
報主辦承銷商;經適度調整各協辦承銷商承銷數量後,即簽訂承銷契約申
報本公會備查;證券承銷商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依本公會證券承
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主辦承銷商依實際承銷價格向承銷團各承銷商報價,投資人於主辦承銷商
所定期限內就該實際承銷價格及認購數量為承諾者即成立交易,並應於期
限內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