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其承銷價格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競價拍賣。
二、詢價圈購。
三、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
前項所稱承銷價格係指有價證券之每單位銷售金額、股價折(溢)價率(
限未收取保證金之案件適用)、票面利率、轉(交)換溢價率、或賣回收
益率等。
本辦法所稱發行機構,係指以下列行為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機
構:
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其接受創始機構信託或讓與金融資產,並
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受託機構接受委託人移轉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並向不特定人募
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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