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4-2 條
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及現金增資承銷案件,應輔導發
行公司依下列方式訂定向外公開發行價格,並依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
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辦理:
一、採全數競價拍賣案件: 得標人認購價格,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競
    價拍賣賸餘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
    應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二、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案件: 得標人認購價格,應依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公開申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應依第十七條
    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三、採全數詢價圈購及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案件: 詢價
    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
    銷價格,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四、採全數公開申購方式辦理案件: 公開申購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
    、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訂定。
證券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訂定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以前
項各款公開申購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