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及現金增資承銷案件,應輔導發
行公司依下列方式訂定向外公開發行價格,並依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
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辦理:
一、採全數競價拍賣案件: 得標人認購價格,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競
價拍賣賸餘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
應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二、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案件: 得標人認購價格,應依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公開申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應依第十七條
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三、採全數詢價圈購及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案件: 詢價
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
銷價格,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四、採全數公開申購方式辦理案件: 公開申購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
、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訂定。
證券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訂定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以前
項各款公開申購部分、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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