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承銷商除依前條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分外,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以 下簡稱對外公開銷售),其配售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競價拍賣。 二、詢價圈購。 三、公開申購配售。 四、洽商銷售。 前項配售方式應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 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三十一 條或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同一承銷案件採不同配售方式辦理者,自洽特定人認購日起至有價證券發 放日止之相關作業時程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