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52 條
下列承銷案件應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一、非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二、依第七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競價拍賣辦理之承銷案件,其
    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
    採部分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四、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部分洽商銷售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
    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五、公營事業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對外公開銷售未依第
    六條採競價拍賣或依第二十一條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
六、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或櫃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其過
    額配售部分,未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者,應採公開申購配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