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承銷案件應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一、非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二、依第七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競價拍賣辦理之承銷案件,其
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
採部分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四、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部分洽商銷售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
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五、公營事業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對外公開銷售未依第
六條採競價拍賣或依第二十一條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
六、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或櫃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其過
額配售部分,未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者,應採公開申購配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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